4.2.3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假设
在审计的实践过程中,存在一些具有不确定性或无法正面论证的因素,对这些因素认识不清楚或不一致就会导致不同的审计结论。给审计理论研究或实践活动带来争端。所以审计假设实际上就是对审计环境、审计实践中的不确定因素的假定,是审计结论的前提。同时,审计假设对审计实践活动又具有指导作用。
(1)被审主体假设
由于涉及森林生态环境,因此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特殊性。国家专门机构在考核相关条件后,与防风固沙、净化空气、防治污染、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等森林生态价值有关的相关主体才能成为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被审主体应该假设为具备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资格的特定对象。
(2)审计环境假设
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审计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审计环境假设应包括以下内容: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的建立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能够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通过公认会计原则的一贯运用,可以公允地反映该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是可以验证的;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提交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资料不存在串通作弊或其他舞弊行为;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没有必然的利害冲突,并会尽职尽责审计财务资料并发表独立的审计意见。
(3)森林生态价值货币计量假设
生态林业的目标是追求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协调、高效,要求在三者之间相互促进,构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整体。黑龙江森林资产评估因此,在“生态利用”原则指导下,客观上要求林业生产者(单位)对生态环境和社会承担责任,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森林生态价值会计作为林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与这一客观要求相适应,不论是林业生产提供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还是林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生态环境资源成本,都应对其进行计量、反映,以完全成本替代传统的成本,以综合收益替代传统的货币收益,真正使林业生产者(单位)的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个别收益与社会收益相一致,以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森林生态价值审计是以森林生态价值核算主体的生态、社会功能价值为监督重点的审计,要正常开展森林生态价值审计,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森林生态价值货币计量体系支持。
4.2.4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对象
审计对象是指审计的客体,包括被审计的实体和内容。通常把审计的对象高度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其中被审计单位即为审计的实体,经济活动即为审计的内容。
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对象可概括为对所有对森林生态价值产生影响的单位和活动,即实体:直接或间接对森林生态价值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的单位或活动;有权制定或影响森林生态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单位,包括国际性、全国性或地方性单位;有权监督或控制其他部门环境行为的森林、环境主管部门或组织;内容则包括:国家关于森林生态环境的政策、法规;国家森林生态建设项目、其他对森林生态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反映被审计单位森林生态价值信息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森林生态管理系统。
但如果把经济活动作为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唯一内容,则森林生态价值审计无别于其它类型的审计。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内容应将审计的法定职责和森林生态价值计量、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工作的实质内涵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内容定得太广超出审计法定职责,则不能保证审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内容过于单一又不能体现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专业特点。
对于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题来讲,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对象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各种作为提供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营管理活动信息载体的会计资料和其它资料。
主要包括记载和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提供会计信息载体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有关计划、预算、经济等其他资料;提供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信息的载体除上述会计资料、计划统计等资料以外,还有经营目标、预测、决策方案、经济活动分析资料、技术资料等其他资料,电子计算机的磁带、磁盘、磁鼓等会计信息载体。
(2)森林生态价值的计量
国家“九五”攻关专题“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效益观测与效益评价技术研究”文本,把森林生态效益界定为:森林涵养水源效益;森林水土保持效益;森林抑制风沙效益;森林改善小气候效益;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效益;森林净化大气效益;森林减轻水旱灾效益;森林消除噪声效益;森林游憩资源效益。在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系统中,这些效益被确认为生态资产,其会计信息最终将成为森林生态价值补偿依据的重要内容。
但是,由于对森林生态价值诸多表现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尚缺乏统一规范,从事森林生态价值评估的专业机构和专门人员有待建立、培养,因此对于生态资产这一无形的、重要的会计要素的计量、确认、记录、报告等环节的认定和监督,必将成为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重要内容。
(3)林业政策和林业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客观需求和国情、林情出发,提出了新时期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即三大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这对于解决当前社会对林业发展的要求,将林业的发展建立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同一般的核算主体不同,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这些特点集中体现在林业政策和林业资金管理制度对会计主体提出的特殊要求。
森林生态价值审计必须结合行业特点,对林业政策和林业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充分监督,以利于国家林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比如对“三总量”(生长量、采伐量、销售量)的检查;对育林基金的提取、上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的监督等。
(4)经营活动的生态影响
经营活动的主体具有微观经济活动的性质,但其生态影响却超出了微观的范围,这是经济外部性的特征之一。
作为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它除了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自己的木材产品,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以外,还担负着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的绿色使命。鲜明的行业特点,双重的效益原则,客观上要求森林生态价值审计不仅要对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而且要对森林生态价值会计核算主体森林资源的消耗、为维护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的相应投资、生产经营不当而破坏生态环境质量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等生态影响进行监督,从而为国家政府部门制定林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依据,也为林业生产经营者(单位)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以利于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
4.2.5森林生态价值审计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考察森林生态价值审计,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下面仅列出了其中两种主要的分类形式:
(1)按审计目的、内容不同,分为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效益审计。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第15届(开罗)大会认为,环境审计从原则上讲,与最高审计机关所采用的审计方法不应有所区别,而且应该覆盖各种审计类型。因此环境审计所注重的方面应当是披露环境资产和负债情况,检查对国内和国际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为了促进经济性、效益性和有效性而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适当等。
同样,森林生态价值审计也覆盖三种审计类型:
财务审计,即森林生态价值核算主体(小至林场等微观主体,大至地区、区域或国家)披露森林生态资产、负债等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是:评价森林生态价值核算主体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遵守了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会计政策运用是否适当,或有损失是否披露,财务报表中数字是否完整、准确。
合规性审计,即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内、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全国性、地区性和国际性的政府活动、企业行为能够遵守与森林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包括资金管理、使用的所有规定。
效益审计,即被审计单位各项措施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其主要目的是:评价政府的森林生态管理行为,改善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运作;确定并分析显示政府项目和活动在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效益较差的领域,帮助改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确定项目和活动在实现目标和预定影响方面的有效性。
实际上,这种分类只是相对的,审计实务中常常会发生一个审计项目同时涵盖两个或全部三个方面内容的情况,也称为综合审计或全面审计。
(2)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
国家审计一般是指国家组织和实施的审计,确切地讲是国家专设的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审计。我国国务院审计署及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厅(局)所组织和实施的审计,均属于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实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部门和本单位内部专职的审计组织,对系统内和单位内所实施的审计。该种审计属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组织独立于财会部门之外,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直接接受本部门本单位最高负责人领导,并向他报告工作。部门和单位审计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改善经营,以提高管理素质和提高工作效率及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