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商誉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项无形资产或组合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准则未涉及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水域使用权、森林权益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上述无形资产的评估另行规范。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无形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无形资产评估的相关专业知识及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获取充分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的,利用的信息是恰当的。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林权抵押贷款评估 第十二条 当注册资产评估师缺乏执行特定评估业务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过程中所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评价,恰当引用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权力状态,并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法律、经济等具体特征对评估工作的影响。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经济行为,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单项无形资产和组合无形资产。 第十五条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关系类无形资产、权利类无形资产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专利权与商标权等)与著作权等; 专有技术包括商业秘密与技术诀窍等; 关系类无形资产包括销售网络、客户关系、供应关系、人力资源等; 权利类无形资产包括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等。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方充分协商,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与评估目的,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离或合并,恰当进行单项无形资产或组合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被评估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一般包括所有权、许可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评估对象的产权因素、获利能力、成本因素、市场因素、使用期限、法律保护、风险因素等相关因素,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评估对象; (二)无形资产的性质、权利状况和有效期限; (三)评估结果的预期用途,评估基准日以及评估范围。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 (一)无形资产转让; (二)无形资产出资; (三)无形资产质押; (四)无形资产许可使用; (五)无形资产诉讼、拍卖; (六)无形资产损失赔偿; (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 (八)其他目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一般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权属有效性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二)无形资产是否具有显著、持续的可辨识经济利益; (三)无形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目前和历史发展状况; (四)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五)无形资产实施的地域范围、领域范围、获利能力与获利方式; (六)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七)无形资产实施过程中所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资产的限制; (八)无形资产转让、出资、质押等的可行性; (九)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十)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环境; (十一)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发展前景;黑龙江森林资产评估 (十二)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