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
达府函〔2010〕202号
达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境内林木、林地流转秩序,切实保护林农利益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范围
凡已确定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流转。
已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和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山林禁止流转,未申请办理林权证和已抵押、担保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国有森林、林木及林地流转按原规定执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形式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可以采取公开拍卖、招标、转让、租赁、承包、转包、互换、协议等方式进行,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继承、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也可以按规定实行再次转让。
三、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使用权人依法进行林地使用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和所有权性质。
(三)流转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轮伐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四)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程序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价格合理、有利于林业的发展。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及集体所有荒山荒地需流转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出让方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流转,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黑龙江森林资产评估村民或村民代表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在外务工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其本人参加会议,如本人不能回来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投票。
(二)对拟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出让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流转森林的地点、林种、面积、四至界限等,同时附林权证、村民会议村民签字资料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一律不得进行流转。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应约请县级以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森林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勘验和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出具勘验评估报告,对评估的范围、面积、四至界线、价格须公示30天以上。
个人流转的林木、林地是否进行评估,由其自主决定。
(四)必须以评估的价格作为底价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时间不得低于十五天。凡有两家以上投标的,必须公开竞价拍卖。其它规定和要求按照《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签订流转合同。
(六)申请办理流转林地使用权登记,核发林权证书。
五、流转合同内容
林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一式五份。由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备案1份,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执1份)。流转合同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坐落位置、面积(以评估勘验的面积为准)及四至界限、地形图以及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株数等;
(二)流转的价格、期限及起止时间;
(三)森林的更新、管护及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责任;
(四)流转林地的经营目的、用途以及到期林地和森林资源状况要求;
(五)林权变更责任;
(六)林地再流转的处置约定;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审批权限
对集体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实行审批、备案制度,集体林木、林地流转须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流转方资质、流转程序和流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凡未经审批、备案的,其流转无效,不予办理林权登记。
七、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登记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都要按《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对此前流转的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人、受让人应及时向乡镇林业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可补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核发林权证。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对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集体和村民利益、经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八、流转林木的采伐与管理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完成更新造林,并通过合格验收。未按要求完成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九、其它相关规定
(一)已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再次流转的,必须经原流出方同意,且从取得林权登记之日起不得低于5年。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咨询)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流转的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四)集体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无需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当事双方的权利由合同约定,但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禁止将已下户的山林以集体名义再流转。
十、要切实加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严重侵害林农利益的要依法查处;对违反规定程序或未取得林权证书的,一律不得批准其采伐利用。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7月31日止。原《达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达府函〔2010〕10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林业 林权 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林权抵押贷款评估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