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下)价值评估如何弥补生态欠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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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 有法律可追责
据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解释》又规定,出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毁坏防护林地合计达“十亩以上”或毁坏其他林地达到“二十亩以上”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景谦平说,按照木材市场经济价值核算,1立方米木材2000多元人民币,4公顷生态防护林60多亩林地,其木材才十几万元。但生态防护林,特别是处在生态敏感、脆弱地区的,由于土地、生态条件差,容易长成“小老头林”。这些防护林市场经济价值不高,但生态服务功能比较高,并且是多年种植而成,一旦破坏对当地环境威胁大,而且防护林本身可能难以弥补;即使进行补种,刚种下的树木与多年成林树木相比,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差距也是巨大的。
“从法院角度来说,依据法律法规,量刑可根据毁坏林地的面积、直接市场价值或者生态价值来进行。”景谦平说,这样,在法律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各地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最后判决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吴栋栋建议说,我国应加快研究和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生态价值等科学评估模式,把对森林等生态价值的损害处罚等规定纳入法律中,并固化下来。
“我们公司长期以来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对森林评估实践中发现,对森林资源资产只评估其经济价值,忽略其生态价值,不能客观、准确地反映森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低估了其破坏的生态价值,可能误导社会、政府和企业做出错误决策,并不能有效阻止破坏生态的行为等。反之,如果考虑了生态的价值,进行生态价值评估,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他说。
■分析思考
评估未市场化的生态资产是个时代课题
像一个企业的资产可能包括占地资产、建筑资产、设备资产、无形资产,甚至独特资产一样,森林资产也包括多种。对其评估时应当分解为各类资产,针对各种资产的存量及其价值进行核算。资产是一个存量的概念,我们只能核算某一个时点上的存量和价值(如果再核算另一个时点上的存量和价值,就能知道森林资产的可持续性)。
通常的森林资产包括:林地,立木、产生非木林产品的本底(天然的或人工的资产)、生态资产(就是产生森林生态系统服务的那些本底)、森林文化资产(如古树名木、庙宇森林、神山神树、科研教学林或树木园、原始部落保留区、有森林组成的人文景观等)、无形资产(如某些具有特殊价值的生态系统的知名度等,属于品牌资产),有的林区还具有唯一性的、独特的资产(如青藏高原地区的独有生态功能,河北省塞罕坝林区的夏季冷凉资源等)。在中国,花卉隶属林业部门管辖,有时也需要评估花卉资产。花卉资产,包括野生花卉资产和培育花卉资产,它们应当分解为土地、植物、设施等。湿地也是一种生态系统,如果要评估湿地的价值,则要把湿地分解为土地、水体、水产本底等资产,还应包括湿地生态资产,有时也包括品牌资产(如著名湿地的知名度)等。评估生态系统资产的目的是衡量其可持续性。
上述资产,有已市场化的,准市场化的和未市场化的。像土地、立木、多种产生非木林产品的资源资产、品牌资产等,都有市场价格,产品计量和计价办法也已约定俗成,因此对它们的估价比较容易。
到今天,有几种生态资产,如碳储存,也已经可以计量和计价了。但是,大多种类的生态资产,我们今天还不知道如何计量,如生物多样性资产等(但某些动植物资产可以计量)。对那些未市场化的生态资产的计量和计价是时代课题。(李文)(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