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一)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评估方法及森林资源核查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各种类型的森林资源资产(森林生态资产除外)评估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本标准出版时,所示文件均为有效。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91号
《森林资源术语》 GB/T26423-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GB/T26424-2010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GB/T18972-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005-1999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2006
《飞播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162-2005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163-2004
《森林抚育规程》 GB/T 15781-2009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46-2005
《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LY/T 1721-2008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森林资源资产
森林资源资产是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森林资源为内涵,在现有认识和科学水平条件下,能够被特定的权利主体拥有和控制,通过交易或经营利用,能够或预期能够为特定的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的各种资源。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资产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产、林内人工养殖(种植)的动植物资产、森林景观资产和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3.2
林木资产
林木资产是指站立在林地上尚末被伐倒的树木(包括死的和活的),即活立木和枯立木的总称。为区分林木资产价值中是否包含林地价值,将林木资产价值分为广义林木资产价值和狭义林木资产价值。狭义林木资产价值是广义林木资产价值扣除林地价值的剩余部分。通常所称的林木资产价值包含林龄年数内的林地价值,即广义的林木资产价值。
3.3
林地资产
林地资产是指通过经营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森林生态建设和森林资源培育、生产经营的土地和潮间带的红树林地。
3.4
森林景观资产
森林景观资产是指通过经营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森林景观资源,其载体主要有:森林公园、风景林场、植物园、生态公园、森林游乐区、以森林为依托的野营地、森林浴场、自然保护区或类似的旅游地等。森林景观资产是通过森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与人文资源互相陪衬、互相烘托产生综合效益,因此,森林景观资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3.5
特种用途林资产
特种用途林资产是指具有特殊用途的林木资产。主要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等资产。
3.6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是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时,由评估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评估机构提交的需要评估的全部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有效期内的权属、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情况的详细材料。
森林资源资产清单,应依据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包括二类、三类或为评估做的专门调查)、森林资源档案等资料编制。
评估有效期内采伐的林木资产清单应依据采伐作业设计调查成果编制。
古树名木、零星分布的高价值的珍贵树种、森林景观等森林资源资产,应根据专门的专业调查资料,并以“株”、“丛”、“平方米”、“景观”等作为森林资源资产的最小单位编制资产清单。
3.7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是指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对委托人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所列示的森林资源进行调查复核确认的过程。
3.8
核查总体
核查总体是指一个用以进行核查样本(如样地、标准地、小班等)数量计算、抽取、布设、测量和资产数量误差计算的单位。它可以是一个完整的森林资源资产地块(范围),也可以由若干个在地域上不相连接的森林资源资产地块(范围)组成。
3.9
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指各种不同的经济行为对评估结果的特定用途。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应当惟一,评估报告只能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下具有有效性。
3.10
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是指人们对资产评估结果价值属性的定义及其表达方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投资价值: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
在用价值: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清算价值: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残余价值:指评估对象(如经济林)进行更新采伐时的林木价值估计数额。
3.11
评估基准日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要在该时点有效,评估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3.1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社会客观经济规律和公允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具有资产属性的森林资源实体以及预期收益在评估基准日进行评定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