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交易流程(试行)
第一部分 前期服务程序
一、咨询洽谈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与林权交易双方(转让方和受让方,下同)就林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初步洽谈,接受交易双方的咨询。
二、前期服务
(一)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为林权交易双方提供涉及林权流转的政策与策略辅导,并可提供可行性研究。
(二)必要时,协助转让方制定《林权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方案》。
(三)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协助林权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二部分场内交易程序
一、 委托代理
(一)转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林权转让申请书》,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签订《林权转让委托合同》。
1. (二)转让方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方出让林的申请书;
(2)表明转让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4)林地承包合同或林地流转合同;
(5)出让标的的情况说明;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拟流转林权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
(1)针对该林权流转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进行公示的证明材料;
(2)针对该林权流转所作出的村民会议决议,该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转让方挂牌申请材料齐备的,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自收到转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转让方出具《林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挂牌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向转让方出具《告知单》,告知转让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转让方需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挂牌。
二、 信息披露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方式和期限由转让方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共同协商为,在信息发布期内转让方可申请对信息发布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其中,农村集体林权出让信息发布期限不得低于20个工作日,信息发布内容补充和修改后,发布期限重新计算。黑龙江森林资产评估
三、项目中止与终止
(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中止程序。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作出中止的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
1.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 转让方提出正当理由,其批准机构认为须中止交易的;
3. 林权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
4. 林权标的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 林权标的物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
6. 经查实,转让方未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林权的;
7. 经查实,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
8. 以林权作为担保,在转让该林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9. 转让文件和挂牌文件内容不一致,交易双方有较大争议的;
10.意向受让方或转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竞价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11.意向受让方在林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可能造成转让方损失的;
12.意向受让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13.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评审委、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竞价公正性的;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规事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争议纠纷或其它严重影响交易的。
(二) 当事人提交中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三)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到中止申请后,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受理。
(四)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受理中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中止申请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中止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报送书面意见。
(五) 林权转让批准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作出中止决定的,应当出具中止决定书,确定中止期限,并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中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中止的理由,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 交易项目中止,自中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七) 林权交易项目中止期限届满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核实处理情况向林权转让批准机构申请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由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
(八) 交易项目中止期间,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尽快对中止事项进行调查或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解。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违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当事人主张请求或者反对对方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
(九)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在中止期限内,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规则和调查调解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取消意向受让方资格、扣除保证金等书面决定。
(十) 导致交易活动不能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消除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尽快出具恢复交易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经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恢复交易。
(十一)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致使中止的情形或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共识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可出具交易项目终止的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经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当终止交易。
(十二)恢复交易和终止交易应当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网站上进行公布。
(十三)林权交易中止恢复后,交易活动继续进行,中止期限不计在有效公告期内。
(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上报总经理办公会,经同意后进入终止程序。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作出终止的书面意见,报送林权转让批准机构:
1. 林权标的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
2. 转让企业或受让企业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3.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4. 转让方无故不推进产权交易进程,经产权交易机构催办仍不作为的。
(十五)当事人提交终止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事由说明。
(十六)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收到终止申请后,应仔细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并在收到申请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是否受理。
(十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受理终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所提出的终止申请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当事人终止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林权转让批准机构报送书面意见。
(十八)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在收到书面意见后 个工作日内,作出交易终止或不予终止的决定。作出终止决定的,应当出具终止决定书,并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布;作出不予终止决定的,应当说明不予终止的理由,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九)交易项目终止,自终止决定作出之日起执行。
(二十)对于挂牌期间终止挂牌的项目,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取消所发布信息并进行公告。
(二十一) 已终止挂牌的项目,转让方拟再次转让该林权的,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重新提出挂牌申请。
(二十二)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项目中止或终止的,当事人应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承担违规责任,并赔偿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损失;
(二十三) 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交易相对方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四、征集意向受让方
(一) 意向受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林权受让申请书》,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签订《林权受让委托合同》。
(二)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受让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近一个月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单(以上资料须年检,须查验原件);
3. 公司简介;
4. 近一个月从工商局提档的公司章程或类似文件;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授权他人办理,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6. 内部决策文件;
7. 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近一个月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8. 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9.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受让林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受让申请书;
2. 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如授权他人办理,须有该自然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3. 如果公告中有特别事项,须提交承诺函;
4.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材料齐备的,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自收到受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林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受让材料不齐备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应向受让方出具《告知单》,告知受让方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意向受让方需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
五、组织交易
(一)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拍卖、竞价、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方式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与转让方根据转让项目的具体情况共同确认,转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递交《确认函》:
1. 拍卖方式。采取拍卖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 竞价方式。采取竞价方式的,按照《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竞价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3. 招投标方式。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林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 其他方式。指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 协议方式。经两次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三) 经两次公开征集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采取变更条件重新挂牌的,按本交易流程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六、拟成交公示
转让方在正式签订转让合同前,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批准机构或转让方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媒体对成交事项进行公示。
七、成交签约
拟成交公示期满后,如无重大纠正事项,转受让双方正式签订《林权转让合同》。
八、交割结算
通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林权交易的,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转让价款的结算。
九、相关费用收取
通过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林权交易的,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依照规定和相关收费办法收取交易相关费用。
十、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后,由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出具《林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和受让方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缴纳相关费用后,凭缴款凭证领取《林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部分 附则
一、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林权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林权交易纠纷的,在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林权转让批准机构调解;约定仲裁的,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仲裁无效,可依法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程序在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三、本程序解释权属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林权抵押贷款评估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